资管公司可以保荐公司上市吗?
证券是可以的。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部分)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陵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尺和察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棚袭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银行主管月度工作总结报告
工作 总结 ,以 年终总结 、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 经验 。下面就让我带你去看看银行主管月度工作总结 报告 范文 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银行主管月度 工作报告 1
20____年上半年已经过去了,回顾半年来的工作,在上级行的大力支持和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本人能奋力拼搏,务实创新,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凯卖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争先进位的奋斗目标,执行稳健的货币信贷政策;积极开展维护金融债权和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深化会计改革,狠抓基础建设,规范业务操作盯磨逗,强化监督职能,增强风险防范能力,特别是在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核查这一块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顺利的完成了银行的会计工作,____支行的会计工作有了全面提高,受到上级行和支行的肯定,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正确履行会计职责和行使权限
认真学习国家 财经 政策、法令,熟悉财经制度。积极钻研会计业务,精通专业知识,掌握会计技术 方法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守职业道德;严守法纪,坚持原则,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游悄建行各项财务会计 规章制度 及操作流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授权、签字,在全行员工的帮助和努力下,顺利完成了全年储蓄、会计、外币、信用卡、房信业务的核算工作。在____计工作规范化检查评比标准中荣获____名。按照上级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经常了解各部门的经费需要情况和使用情况,主动帮助各有关部门合理使用好各项资金。
二、以身作则,努力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20____年本人在分管行长、会计主管的要求及指导下严格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研究不同业务量、不同业务种类的岗位设置和劳动组合形式,重新制定细化了会计 岗位职责 ,严格了操作流程,并根据不同的营业人员经办的业务权限,确定相应的职责。同时,根据上级行的要求和我行各网点的实际情况,上半年先后参与制定了钱箱现金管理办法、钱箱单证管理办法、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及凭证装订管理办法、会计差错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各网点帐务,使我行的核算手续更加严密,业务办理程序更加安全科学,做到了相互制约、职责分明。强化了内部控制,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主动观察和总结,发现问题和业务操作中不合理的地方,都能及时给主任和主管汇报,并能及时给柜员和网点提醒,起到了警示建议作用。
三、做到了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核查
我深深的知道:“个人银行存款账户是老百姓的"钱袋子",现金存取和转账结算是否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因此,我在会计工作中时刻注重存量个人账户身份信息真实核查。
1、对重点核查对象进行了核实
主要针对20____年__月__日(含)以前开立且尚未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核查,或未向公安等身份证件发证部门核实,或未经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鉴别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同时在20____年6月30日以后开立,且开户证明文件为非居民身份证的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的重点核实。完成了对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包括目前尚未销户的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个人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个人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等各类人民币银行账户的核实。
2、抓结算账户清理工作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做好账户管理系统推广工作,在银行人员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及时录入客户经理采集回来的客户资料报人行核准。到6月底止,共录入客户信息并经人行核准或报备的220户,其中基本账户150户,专用账户20户,临时账户3户,30户一般账户。并按时填报《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客户信息采集、录入进度报告表》。对未经人行核准或报备的120户仍在使用的账户采取了定的 措施 ,其中60户在系统中执行“封存”。
3、信息的及时登记与更新
在开展身份信息核查及疑义信息核实工作时,及时在行内业务系统中登记核实结果、疑义身份信息种类、无法核实原因等。对于核实过程中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更新行内系统记录的信息。按照《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申报接口格式》规范进行工作,核实工作结束后,又重新开展了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报备工作。
4、依法处理相关账户
遇到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处理,对在银行通告时间结束后仍未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实的存款人,根据其风险管理要求,关于身份不明及身份证件过期的存款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第五款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止为其提供服务。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妥善保存了相应的账户处理、记录和资料。同时,按照账户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归档保存存款人开立账户的所有账户资料、身份资料和账户交易信息。
在过去的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不够扎实,应该多认真研究和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其他方面的学习,拓展知识面,了解更多银行业的情况,特别是对 其它 银行的会计业,多做撑握,今后我将继续以争先进位为目标,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银行主管月度工作报告2
为加强农业银行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运营监督机制,提高监控信息核销质量加强风险防范能力,构建有效的内控体系,根据运营主管的职责内容,依据农业银行有关运营规章制度,现将本月运营主管履行职责情况报如下:
一、本月工作情况
(1)每日营业前检查准备工作,柜面摆放有序,环境清洁, 门前及营业场所清扫干净,柜员全部到岗, 检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做好箱包交接管理,核对柜员现金箱及重空结存,及时做好现金调拨报备,合理安排好每日营业用现金及大额报备现金的支付,监督每个柜员做好开机上岗签到的规范操作,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指纹认证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督促柜员签到时注意遮盖密码和一日二碰库的规范操作。
(3)做好运营主管的各项登记事务,及时审核前一日帐务处理交易,会计科目使用,挂帐、抹帐、冲帐的正确性,对内核系统产生的帐务及交易认真核对 ,并按要求登记好《运营主管工作日志》。
(4)做好日常柜面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联行核销、及时发送往帐、接收来帐 ,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 ,对小额支付、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要及时处理,严禁无故压票、丢票、退票 ,对授权业务认真审核,坚持按程序、规定、原则办理授权业务。
(5)及时按要求核销集中监控预警信息,认真审核信息内容,对于特殊信息内容,全面认真核实交易明细并做好信息的说明登记,对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上一级监控管理人员汇报,做好每日营业终了的后续工作,核对每个柜员的平帐情况和部门平帐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平表对。
二、考核情况
本月我网点扫描率为__%,抹帐__笔,授权成功率为__%以上。
三、上级行检查情况
本月接受本行运营管理部和监管经理的检查。
四、整改情况
根据上级行等部门检查出的问题,我行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办法统一进行整改,做到谁负责谁整改,落实到岗到人,坚决不留死角,并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柜面业务操作规程》和“三个指引”等文件内容并结合被查出的问题示范讲解分析问题的形成原因,促使柜员了解问题的形成因素增强对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方法,使操作风险降低到最低点,认真反省在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并做到敢于承担责任,敢于改正错误,今后少犯错误,实事求是的做好月报及整改情况的上报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勤于思考,坚持原则,使运营主管的监督职能发挥的作用。
银行主管月度工作报告3
一、通过12月份日常工作和学习积累的一点认识。
在______描述这个月的主要工作事情。这个月感觉业务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不够,以后要做到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对待日常工作,不要总找借口,要从自身出发,不断加强学习更新观念,不断分析认识提高自己,改变不执行不作为的不良习惯,自动自发的做好本职工作。我们在执行某些任务时,总会遇到一些问题。而对待问题有两种选择:一种不怕问题,想方设法解决问题,千方百计消灭问题。结果是圆满完成任务,一种是面对问题,一筹莫展,不思进取,结果是问题依然存在,任务也不会完成, 反思 对待问题的两种选择和两个结果。我们会不由自主的问到,同是一项工作,为什么有的人能够做的很好,有的人却做不到呢?关键是一个思想观念认识的问题。
二、认真工作,使自己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爱岗敬业 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我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一个月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平时生活中团结同事、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一本执行力让我豪情万丈,一种积极豁达的心态、一种良好的习惯、特别是让我明白了做一个有执行力的人对一个公司的发展和员工个人职业化的成长的重要性。一句话概括即为:个人执行力决定个人的成败,企业执行力决定企业的兴亡。这本书让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渴望有所突破的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以便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越走越精彩。
三、认真学习加强提高工作能力。
根据目前工作分工,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负责公司培训工作;(2)负责工伤工作;(3)办公室部分写作和临时工作。通过完成上述工作,使我认识到一个称职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流畅的文字写作能力、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灵活的处理问题能力、有效的对外联系能力、大型活动的策划及筹备能力。在原来的公司里,很多工作我只是管,大四、不足和需改进方面。
虽然到来了近三个月,对生产工艺还不太了解,到生产现场时间不多,人员熟悉程度也不够,对分工的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计划和长远规划。随着对公司和工作的进一步熟悉,我也希望领导今后多分配一些工作,我觉得多做一些工作更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学无止境,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把自己的工作创造性做好做扎实,为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几点建议。
公司正处于企业转型期,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应该从管理上下工夫, 企业管理 的好坏,会决定企业转型的成败。首先,要加强思想观念的转变,加大培训力度,特别是管理层要改变老观念,要从实干型向管理型转变。领导层定期学习和交流,这样可可以开阔视野、学习管理理论。其次,公司要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权、建立激励机制、完善考核方式。好的制度可以改变人的行为,好的制度可以激励员工,好的制度可以强化管理。第三,要做好后继人才的培养工作。从现在起,要做好老同志的传帮带工作,把他们的好做法传下来,永远留在。第四,既要引进人才,还要用好人才,特别是要挖掘公司内部现有人才,限度发挥各类人才的作用。
部分工作是手下人在做,现在亲手做,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里面还有很多技巧。
银行主管月度工作报告4
20____年,在党总支、分管行长的关心指导下,配合营业室各位主任,认真执行银行网点“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为中心,以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为重点,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的这一工作主线,经过网点全体人员的精诚合作和自身的不懈的努力,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我自身也得到了更好的锻炼。截止20____年__月__日网点储蓄存款达____万元,比年初新增____万元,新增代发工资户____户。现将我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抓好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
会计主管工作,责任重大,一年来,我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坚持时时事事与银行保持高度一致,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对上切实理解上级的精神,对下深入了解基层实际,增强自身执行力。公平公正、洁身自好,清正廉洁,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吃苦在前,享乐在后,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以端正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积极努力地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做好服务工作,奉献自己力量
优质文明服务是金融行业永恒的话题,在会计主管工作岗位上,做好服务工作是关键。我上任后,把自己看作是__行的普通一兵,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服务,获得大家的满意,一心一意搞好工作,全面提升会计工作质量。一是摆正位置,靠服务赢得客户,靠客户吸收存款,靠存款保住饭碗。消除了思想上的松懈和不足,彻底更新了观念,以客户满意为标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认真落实我行各项服务措施。二是把业务技术和熟练程度作为衡量服务水平尺度,苦练基本功,加快业务办理的速度,避免失误,把握质量。三是努力学习新业务知识大力拓展业务领域,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对于我本人来讲,尽力做到了“三个服务”。一是给客户服好务,本着“客户就是上帝”的意识,每次我都能圆满的让客户满意而归,有一些较难处理的事情,我都是带着礼物主动上门,最终看到的都是客户满意的笑脸。就这样,有的客户甚至已经和我交上了朋友,也成为了建行的忠实客户。二是给网点柜员服好务,不论柜员业务、设备出现了问题,我都能主动解决,柜员身体不适、家庭不顺心,我都能主动关心和帮助。三是给网点服好务,工作中不论网点因设备问题或业务问题找到我,我都能积极为他们联系或者亲自上门想方设法的帮助他们解决。
三、抓好队伍建设,全力做好工作
搞好会计主管工作,队伍建设是根本。首先,我切实担负好管理职工的责任,牢固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与职工同呼吸,共命运,加快各项工作发展。同时,我以自己的率先垂范、辛勤努力、廉洁清正和勤俭朴素,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一年来,我始终坚守岗位,每日早坚持晨会,及时组织传达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制定岗位职责,使大家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把各项会计工作搞好。
四、强化内控管理,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作为银行网点的会计主管,主要履行会计监督及防范风险的职能。我严格执行以经济资本为核心的风险和效益约束机制、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努力追求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内在统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完善防范案件的长效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防范案件的发生。加强合规 教育 ,努力实现人人懂得合规、主动遵循合规、尽职维护合规的工作目标。使每个人加强警惕,做好内控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实现无违规无差错。
20____年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蕴藏着巨大的机遇,也包含着严峻的挑战,一年来,我和网点6名柜员战斗在一线,齐心协力,通过一年的努力,会计工作上了新的台阶,差错少了,新进的柜员进步了,操作流程更规范了,杜绝了违规现象。新年意味着新起点、新气象,随之要有新的精神面貌和新的干劲,我决心再接再励,与时俱进,继续搞好优质服务,努力坚持规范,着力推进创新,积极探索解决新形势下财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理好财、服好务、办好事。积极主动出谋划策,精打细算,确保营运资金流转顺畅、确保投资效益、确保财务优化管理。实现 财务管理 “零”死角,挖掘财务活动的潜在价值,充分发挥支撑服务职能,合理有效配置有限资源,切实防范财务风险,最大限度降低成本,促进银行全面健康发展。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尽更大的义务与责任,不断鞭策自己,加强学习,以适应时代与企业的发展,和大家共同进步。
银行主管月度工作报告5
20____年受市行委派我到____路支行从事会计暨合规主管工作,上岗以来本人带领工人路支行全体会计人员,加强内控核算,进行内部风险排查,开展员工培训,做好柜面服务工作,工作中坚持核算、服务和营销的有机结合,将市行有关制度扎实落到实处,力保支行前台工作运行有序。现将在工人路支行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会计工作质量
1、根据会计结算部的统一要求,坚持每日、每周、每旬、每月、半年的检查工作,按照检查计划和市行的检查要求,认真履行会计基础规范常规检查职责,做好内控自查,对支行的重要物品管理、印章管理、查库情况、录音电话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单位账户资料、个人开销户资料、查询查复、挂失业务、网银业务、托收业务、假币收缴、各类资料打印情况、个人存款证明、询证函、单位资信证明、代发业务、信贷资金流向、理财业务、大额款项支付核实制度执行、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和梳理,对检查出的问题坚决予以整改,督促柜员养成良好的柜面操作习惯。
2、提高会计核算质量。现前台柜面共有柜员11名,3人上岗不到一年,其中柜员____,6月底刚刚上岗,对公柜员____由于调岗也是2月底刚刚从事对公业务。在工作中我采取前期由老柜员帮新柜员看票,后期业务较熟悉后,新柜员之间互相看票,这样不仅降低了差错率,同时也从他人的传票中学习到了新业务。在二季度核算中有8名柜员差错为0,大提高了柜员的核算质量,保障支行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员工管理及培训
1、在7月末,对公会计柜员____调至____路支行,柜员____由____路支行调到我行,柜员____由储蓄柜员调岗到会计柜台。一系列的调整对柜员的心理影响较大,情绪波动不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及时与柜员逐个进行沟通,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柜员已能熟练掌握所在岗位的技能,实现了业务的平稳过渡。
2、由于总体柜员从业时间不长,他们的操作风险意识较淡薄,我利用市行财会部举行柜面合规操作竞赛之机,结合合规执行年活动,利用班前晨会和每周例会带领柜员采用领讲、讨论、提问等多种形式学习省市行制定的各项会计结算制度,会计风险管理及相关操作流程要求,对员工进行了操作风险防范的宣贯,使柜员的操作风险意识有了一个较大的提高,在20____年__季度____市行柜面合规操作竞赛中支行取得了三等奖的好成绩。
3、在业务培训方面,我积极组织前台柜员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在内部举行业务练兵活动,积极调动大家的主观能动性。二季度学习任务较重,会计证考试,反假币考试及三季度理论知识考试,二季度我行新增两名柜员取得会计证,一名柜员取得反假资格证,并且经过我与支行柜员的共同努力,在二季度理论考试中支行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线。
三、反洗钱工作
1、加强反洗钱内控管理。从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尽职调查、数据的上报质量、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制度及宣传各个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2、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开户资料的保管整理工作,按时将个人批量开户风险等级评定单独专夹保管,作为反洗钱资料。做好临时身份证及即将到期身份证管理,编制临时身份证及即将到期身份证表格,及时联系客户,完善后续手续。
3、向市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报送20____年二季度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报告和非现场监管分析报告,二季度识别对公新客户57家,对私新客户3579户。
四、其他主要工作
1、补充制定工人路支行前台业务柜员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按时准确报送市行各项报表
3、配合会计部进行二季度会计检查,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4、组织召开支行季度风险分析会议并上报风险分析报告
5、配合市行各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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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保荐代表人是什么意思?意味着什么??
变更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变了,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所以保荐代表人离职换到其他证券公司或者被撤销资格,必须要进行变更保荐代表人,以进行持续督导。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宽蠢、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慎瞎陪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内核小组的问核工神盯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荐代表人
律师工作日志
律师及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律师)准确、及时、规范地记录工作日志,不仅是向客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的重要基础,也是事务所规范律师管理、考评每位律师工作情况和计发绩效工资的依据和主要指标之一。为进一步完善事务所有关工作日志填写制度,规范工作日志的填写方法,特制订律师工作日志记录办法。
第一条 工作日志类别
1、工作日志是指承办律师、助理律师在承办业务时,针对所承办的具体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法律事务)、所务工作、潜在客户的工作过程,做的较为详尽的日常记录。
2、律师工作日志分为案件工作日志,所务工作日志、潜在客户工作日志。
第二条 填写工作日志内容
1、填写工作日志应在“核虚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V5.0”的工作日志模板进行记录。
2、案件工作日志内容
(1)诉讼、仲裁案件,一般应明确记载办案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与客户交流;调查取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阅案卷;搜集、整理证据材料;为当事人出具案情数简分析、起草各种诉讼(仲裁)文书;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各种诉讼(仲裁)文书、证据材料;庭前各种准备工作,以及法院立案、证据交换、法(仲裁)庭谈话、下达传票、开庭审理、下达判决、裁定等事项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办案经过和处理结果。
(2)非诉法律事务,根据各非诉法律事务的性质不同,一般应明确记载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与客户交流;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参加谈判或出席有关会议,以及起草、审查、修改、制作合同、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备忘录等各种非诉法律文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办案经过和处理结果。
3、所务工作日志内容
参加事务所管理、事务所宣传等各项事务所公共事务的,可以作为所务工作日志进行填写,一般应明确记载所从事工作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活动内容等经过和结果。
4、潜在客户工作日志
潜在客户是指作为事务所拓展业务的对象,且未与事务所签约的客户。商务部工作人员和律师应针对潜在客户所开展的宣传等各项具体工作,详细记载其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包括客户)、工作内容、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 工作日志记录要求
1、记录工作日志应该细致、全面地记录具体的工作主题和内容。记录的内容应不仅能够让输入日志的律师回忆起当日所从事的`具体工作事项,让审阅日志的合伙人能基本掌握律师的工作内容、工作量、复杂程度和效率,也能够在不泄露具体法律事务所涉及保密信息的前提下让客户了解律师的具体工作内容及所花费时间。
2、记录工作日志使用的语言应简洁、规范,律师所从事的不同工作事项(如开会、起草文件、尽职调查)应逐条填写,避免一条工作日志中记录多项工作内容。为同一个客户所做的不同工作事项也应逐条填写。几名律师同时参加一业务或同一客户的工作,工作日志的语言风格和用词、语法等应尽量统一。
3、工作日志填写原则上使用中文,但因客户的语言要求,可使用英文、或者或其他文字记录。
第四条 工作日志录入时限
1、在本所工作的所有律师、律师助理改毕燃,包括试用期和实习期人员(以下简称“律师”)均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每天填写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当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因业务需要临时在所外开会和处理事务或短期出差(限五日以内,含本数)的,应于回所后当日补记工作日志。因业务长期(五日以上)在外出差的,应每日在所外通过登陆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日志,也可由部门秘书代为录入。
2、每个月的工作日志原则上应当在当月最后一日前全部录入电脑系统。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录入工作日志的,须尽快补录,补录某个月的日志应最迟于下个月的5日前完成。
第五条 工作日志小时数记录
1、记录工作日志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有效工作时间记录,本人认为无效率的工作时间应予以剔除。出差在途时间原则上记录实际发生的时间,以实际发生的途中时间的一半进行审核。发账单时则应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来计算,如果与客户没有特殊约定,则在途时间(双程相加)以实际时间的一半计算收费。
2、工作日志记录一般以6分钟为最小单位,换算成小时数时一般以0.1为最小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小数。例如会议耗时30分钟,则换算为工作小时则为0.5小时。
3、工作小时分为计费及非计费工作小时。计费工作小时应当按照客户及案卷号逐条填写。非计费工作小时按工作事项逐条填写。
第六条 计费工作小时、非计费工作小时
1、按时间收费方式记录分为计费工作小时和非计费工作小时。
2、计费工作小时是指正式立案的、能够向客户收取律师费的有效工作小时,主要是指案件工作日志部份。对于按照小时数计费的业务,如实记录工作日志是对外收费的最重要依据。
3、非计费工作小时是指不能直接向客户收取费用的工作时间,包括所务工作日志和潜在客户工作日志。对于为潜在客户进行的前期工作,包括起草业务建议书、前期调研、合同修改等,一般计为非计费小时。对于前期非计费小时,可以在正式立案或与客户签署委托协议后经合伙人确认转为计费小时,但对事务所的一般性介绍、商谈及起草委托协议等不能或不宜向客户收费的工作内容只能计为非计费小时。
第七条 实际工作时间、有效工作时间
1、律师工作时间分为实际工作时间与有效工作时间。
2、律师及工作人员在记录工作时间时应记录实际工作时间。
3、有效工作时间与实际工作时间或者完全一致、或者比其少、或者比其多,这主要是因为需要考虑符合行业内通常水准所需的服务时间来决定的。记录的有效工作时间需要注重工作过程的效率性,明显没有效率的时间不应当记录、低效率的时间应当打折记录。
4、有效工作时间的审核修正记录权归属于负责审核的合伙人。
5、实例
(1) 实例一
例如,制作合同的某一项业务,负责审核的合伙人根据经验判断,法律服务行业内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通常水准人员需要花费5小时左右才能完成该项工作。在实际事务处理中,若工作人员存在经验不足、效率不高等因素,实际花费了9小时才完成工作,则有效工作时间只能审核为5小时左右;在实际事务处理中,若工作人员得到事务所或者本人总结出的合同示范文本,实际只花费了2小时即完成了工作,则有效工作时间亦应当审核为5小时左右。
(2) 实例二
A客户是常年法律顾问单位,其委托法务部门审查合同;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安排某律师在前往客户处受领任务且实际从事。
该律师查找背景资料实际花费2小时,审查合同、书写意见书实际花费3小时,外出交通实际花费1小时,总计6小时。该律师自己认为查找背景资料时由于缺乏经验,有效率的工作时间大约只有0.5小时,其他都是有效率的工作时间,总计4.5小时。
负责人在进行部门审核时,认为该律师审查合同、书写意见书所实际花费的3小时过长,根据其经验判断,法律服务行业内具备相应专业素质的人员从事同类工作大约只需要花费2小时,查找背景资料和外出交通时间记录正常;同时,根据与A客户负责人员的交流,部门负责人向A客户承诺此次外出交通时间作为特例处理,不计费。
整个正常记录过程如下:
已经输入背景信息的事务即A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项下的合同审查事务的律师自报工作记录
自报实际花费时间:
第八条 工作日志的审核
1、各合伙人必须于每月10日前在电脑系统上完成对上月工作日志的审核,逾期未予审核的,系统将默认为审核通过。
2、律师考评将以合伙人审核的律师工作小时数为依据。律师可以通过工作日志录入系统随时查看个人的工作日志审核情况,对审核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和安排工作的合伙人进行沟通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起执行,由合伙人会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同意的合伙人签字:
我国的投资银行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枣答行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举铅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凳哗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
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
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
公开发行保荐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机
1
构资格的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
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
关系。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公正独立,尽职开展股票公开发行保荐业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
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
实履行尽职调查、内部核查、辅导、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
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配合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免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股票公开发行保荐工作
第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与发
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报发行人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条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发行人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资料,以及其他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有关部门关注
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予以配合;
3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专
项现场核查报告、发表意见、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
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
职责:
(一)根据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
时提供履行保荐职责必需的信息;
(二野陵)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
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三)根据保尘誉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意见,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四)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其他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工作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
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
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颂兄戚按
4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
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
层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股票公开发行。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可以根据发行
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核查程序,出具推荐文件。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
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5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应
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全国股转
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况;
(四)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
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6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
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不得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和其他
已提交文件。
发生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补充、更新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等。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提交保荐文件后,应当配合审核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进行
沟通,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问询;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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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
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
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
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四)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
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
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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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
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
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事前审阅发行人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
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
发行人不得披露未经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
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
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
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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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
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
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做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
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
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
时、充分履行承诺。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
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
进行补正。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
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发
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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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
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发行人披露公告
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一)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
风险事件;
(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
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
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平仓;
(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
他事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
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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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
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六)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八)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参加,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
项的核查方案。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下列核查手
段,以获取充分和恰当的资料和证据:
12
(一)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
行访谈;
(二)察看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三)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
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四)核查或者走访对发行人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
公司;
(五)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
(六)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或者客户;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
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八)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
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
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
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
(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并督促发行人就整改情况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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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
当行为;
(三)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
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承担
本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
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规定的全部持续
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统筹各项持续督导工作,确保持续
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保荐代
表人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履行的本细则规
定之外的持续督导职责,按照该指引承担相应责任。
14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
导时间:
(一)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二)发行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公开谴责;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
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完善保荐
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持续督
导、制作工作底稿等工作标准及业务流程,严格控制风险,提
高保荐业务质量。
保荐机构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存在控制关系的
主办券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荐机构履职提
供必要支持和服务,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
15
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1 名保荐业务负责人,负
责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日常联络,及保荐业务的组织协调;同时
指定 1-2 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业务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刊登股票发行募集文件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
期间,除确有正当理由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
议。
发行人因再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或者
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或发行人被调整出精
选层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
公告。
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保荐协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
件。
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的,发行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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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
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机构应当配合
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
交下列文件,但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
(一)关于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
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
(二)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的与发行人相关
的其他报告;
(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
新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
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
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
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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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第四十四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
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保荐工作总结。保荐工
作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从事全国股转系统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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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文件;
(二)未及时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或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保荐书、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等申请文件
与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存在
实质差异;
(五)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
持续督导和工作底稿管理等制度;
(六)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八)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
(九)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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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缺失或者遗
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
责;
(四)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
处分;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
(六)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严
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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