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岗位,岗位职责又是什么
融资专员
1、寻找合适的银行,与银行商谈并提供最佳融资方案和融资条件,能与银行很好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2、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3、负责银行费用收支和审核工作。
投融资项目经理
1、参与项目谈判,组织项目(融资、并购、上市)的协调与执行;
2、积极寻求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拆源跟踪与联络,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协助起草与项目相关的报送审批文件,并负责具体办理审批手续;
3、挖掘和引导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高层的公关谈判,引导客户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理念。
外汇交易员
外汇市场研究分析,外汇买卖及汇率、利率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理财营销经历员
1.设计理财产品;
2.根据客户要求为其设计理财方案,办理理财业务;
3.开拓新客户
信用分析与审查员
对重点行业或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撰写信用分析报告,提交投资池调整意见
债券交易员
债券投资、询价及交易业务
产品研发员
1、对小企业中心总经理负责;
2、调研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状况、客户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调整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方向;
3、提出产品开发要求,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管理和后评价;
4、编制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工作,部署新产品的销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
保险业务员
1、规划全行保险代理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计划;
2、制定、完善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负责指导、审批和监控分行保险代理业务;
4、统计、分析全行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提出业务对策;
5、开展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的业务。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
1、银行保险销售培训、辅导和业务推动;
2、银行网点合作关系维护和销售支持;
3、银行保险客户的售后服务。
授信制度管理员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我行业务发展与管理要求,负责起草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并参与组织实施。
授信业务管理员
1.监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业务运作及管理状况,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2.监控检查各区域中心和分行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与授信条线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管理。
授信审查员
1.对分行超权限授信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全面揭示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2.根据内部分工,对有关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并提出相应授信政策,对相关分行的授信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和指导。
资金营运部助理交易员
1.从事人民币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它相关业务;
2.跟踪金融市场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提出阶段性交易业务操作建议;
3.维护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提出对客户授信的建议。
业务数据分析员
主要负责相关金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数据库管理。
投资清算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资金管理、业务核算、交易清算
机构规划员
负责全系统机构筹建调研、可行性分析、机构筹建规划设计等。
风险控制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一切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监督、管理和控制。
权益类投资经理孝御友
组织制定权益类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负责落实实施。
债券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债券投资计划、债券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落实实施。
债券销售交易员
参与公司承销项目在一级市场的发行销售和二级市场的撮合交易、自营业务,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谈判、交易业务,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业务,协调各种资源开发并维护客户。
股权融资业务客户经理
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投资者客户资源的开发与维护。
高级投资经理
1.制订投资策略,设计、建立并维护投资组合;
2.进行投资调研,提交投资建议报告;
3.下达投资指令,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
4.对总体投资情况进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资情况报告。
宏观专题研究员
宏观经济与金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专项研究课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研究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走势、国际资本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跟踪分析等。
债券研究员
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重点研究债券市场的收益、风险及债券利率水平的变化。
货币市场研究员
银行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央行票据市场等巧槐,重点研究货币市场资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变化。
客户信用管理员
1.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客户信用管理,确定授信额度;
2.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融资利率与融券费率的基准,并根据市场及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金融模型研究与开发员
1.金融模型开发,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设计开发套利模型获取市场定价失效带来的套利收益;
2.设计开发做市商自动交易及风险管理模型;设计开发权证发行及风险对冲模型。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管
1.组织项目团队进行金融衍生品相关定量分析,制订衍生品投资策略、模型开发、风险控制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市场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控制风险。
2.负责境 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产品的跟踪与分析。
风险管理员
服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风险控制的理论,跟踪同业实践,熟知有关法规和政策,评估本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框架、体制、制度、流程,提出风险管理战略建议。
战略研究员
1.进行宏观经济和金融证券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本公司的主要发展机会与主要风险;
2.分析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各业务单位在行业内的地位、优势与弱点;
3.收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资料,总结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提供建设性意见;
4.参与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储蓄与理财产品研发专员
1.实施储蓄和理财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卡业务研发专员
1.实施卡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卡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卡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5.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产品研发助理
1.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用户支持、系统维护、推广上线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应用管理、配置管理、数据处理等工作;
3.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系统测试、操作辅导、问题受理等工作。
产品开发专员
1.负责渠道类产品的立项组织、资源落实、方案设计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开发参与、外包监理等工作;
3.负责渠道类产品的需求解释、测试组织、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从事渠道类产品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基金IT事务管理员
1.协助系统分析员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分析;
2.参与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协助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股证事务代表助理
1.境内外投资者来访接待;来电来函的回复
2.股东名册打印等股证事务
3.负责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项目材料;随时保持联络
4.有关政策的咨询、研究和传达;
5.参与有关项目的洽谈和跟踪;
6.参与选荐证券中介机构;
7.跟踪、催办有关批文;
8.草拟分红派息方案等;
9.考核激励工作
10.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理赔人员
负责各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需要查勘、决定是否赔付、决定拟赔付金额、与客户沟通谈判、结案等。
基金注册员
1.负责交易数据的处理;
2.基金注册系统的维护与测试;
3.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制定;
4.代销机构业务往来;
5.资金划拨;
6.新业务的研究与开发等。
行业分析师
1.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要素,及时跟踪和预测行业变化,提供相应的各类研究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紧密跟踪,通过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公司分析报告,揭示投资机会及风险。
分析师助理
1.协助宏观、策略、固定收益、行业分析师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2.协助完成相关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务。
投资经理
1.研究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判断市场趋势;
2.跟踪形成合理的投资评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选证券的投资价值;
3.编制投资组合,恰当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标。
投行保荐代表人
1.根据分工,对分管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把关并制作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业务及利润指标;
2.对所分管的项目的相关事务与主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3.对所分管项目的客户关系进行开发与维护,组织下属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当前业务推进及未来业务储备需要;
4.按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尽职调查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和保荐职责。
证券投资部经理
1、主持证券投资部的全面工作,对上级负责。
2、对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或成本计划负责。
3、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公开、公平、公证地为本部门选拔优秀员工,并对本部门的员工严格考核。
4、负责公司证券管理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管。
5、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接待股东和投资者来访,答复有关咨询。
6、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7、负责建立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档案、股市档案、独立负责保密工作,定期对公司股东结构变动和股票走势做出分析并提交报告。
8、会同资产财务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红派息工作,研究制订股票的增发、配股或债券的发行计划等。
9、负责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决策建议。
11、编制公司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等工作。
12、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测评工作。
13、严格控制本部门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本部门内员工关系,培养团队精神,为公司目标而共同努力。
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暂离本工作岗位时,应指派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以保证本部门的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15、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算员
(一)收集,录入,运算结算数据,打印结算报表,复核结算结果。
(二)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客户结算单,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
(三)计算客户风险率,分析客户风险,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严格控制客户风险。
(四)审核客户出金,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所需报表,做好对帐工作。
(五)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保存,备份结算资料。
(六)维护客户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户资料。
出市代表
(一)开盘前做好交易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计算机设备,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运转。
(二)接单与回报时要用规范用语,不得接受残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
(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差错发生,如发现错单应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四)加强基本功训练,提高业务能力,迅速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五)及时将场内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传达给公司,根据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询有关情况。
(六)交易结束后及时与报单员核对当日成交情况,保证将交易所结算单等资料按时传回公司。
(七)在场内交易时,不得接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严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报单员
(一)热诚待客,优质服务,严禁与客户争吵。
(二)负责接单,报单及成交回报工作,记录工作日志。
(三)操作中要用规范用语,并做到迅速准确。
(四)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错单的发生,如发现错单要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五)了解客户持仓和风险状况,控制高风险客户的交易风险。
(六)负责与出市代表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交易所有关信息。
(七)收市后,负责与出市代表核对成交情况,整理保存交易记录资料。
代客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员
1、负责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开发和结构化设计;
2、为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对公、对私业务条线销售提供支持;
3、研究国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模式的发展,进行产品开发。
理财产品营销员
1、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提出产品设计需求;
2、组织对机构和对个人的资产管理类、财富管理类等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产品的后续完善,包括产品推广的培训、营销督导以及日常问题的处理;
3、管理并指导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制定调整销售策略;
业务管理及品质控制员
1、负责财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销售流程管理;
2、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质管理、业绩考核和追踪督导等;
3、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分析。
高端客户服务员
1、负责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为个人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指导分支机构发展和维持与高端客户的关系;
2、收集高端客户投资理财需求需求并及时反馈,提出解决措施;
3、根据高端客户需求,协调各产品设计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专业的理财计划;
4、负责编写面向理财经理提供的标准营销服务话术等,定期对全行贵宾理财业务整体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搜集整理行业投资信息,行业法规动态,对同业市场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负责我行客户服务的后续信息支持。
代客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员
1、结合我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开发,提供特定资产类别投资策略和多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与投资组合管理;
2、国内、外主要市场和不同资产类别投资参照指标走势研究及投资策略分析。
内/外部投诉受理员
1、受理内、外部投诉;
2、核实投诉内容;
3、提出投诉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反馈;
4、对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认定,提出奖惩建议;
5、向领导汇报投诉受理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向全行通报。
客户经理
1、负责投资客户开发、维护;市场行情研判;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向客户推广各项金融产品;
3、撰写信贷申请报告,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
4、通过业务开拓,最大限度的扩大收益,完成设定的业务指标。
金融分析师
负责面向金融机构及高等教育客户群提供金融分析类产品/项目的客户培训、市场调研、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等工作
外汇分析师
分析国际金融市场,研判行情走势;把握市场机会,及时发出交易操作指示。
投资分析师
1、进行宏观经济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经济发展趋势报告; 2、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从事行业调查研究,制作行业研究报告,负责行业的持续跟踪研究;
3、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与投资计划,进行已经投入公司经营状况调查,定期巡访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4、承担公司对外的管理顾问和理财顾问业务,负责与同业机构开展研究业务联系,各类信息机构开展定期交流。
柜员
1. 办理开户业务
2. 收集、整理有关的统计资料;
资信评估人员
1、根据集团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项目的分析报告和研发工作,独立完成研究报告;
2、进行评级技术研究和专题研究;
3、协助业务发展部门项目经理开展业务和专业交流活动;
4、按要求完成技术总结、文献翻译工作;
5、按时参加本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培训、研讨会、评审会;
6、及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际业务部人员
I、负责拟定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外汇业乡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2、负责国际结算、外汇资金结算、外汇资金运营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业务操作与管理;
3、负责外资管理,外资项目的上报、检查、指导、盘活及风险控制,国际贸易融资的上报与审批;
4、负责组织国际业务部门的各项管理活动,负责外汇业务的电子化建设,BIBS系统的维护、升级改造和管理;
5、负责指导外汇业务的开展,包括市场准人与退出的管理,履行国际业务部门自律监管职能,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6、负责外汇业务产品的营销与推广,密切关注外汇产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保证产品合规合法,定期向上级或在系统内发布外汇产品市场变动情况,开展外汇产品的推广和培训工作;
7、负责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人员
1、负责制定办公和会议制度,组织办公和重要会议;
2、负责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和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
3、负综合情况反映及行务信息反映;为领导办公提供服务
4、负责处理文电、公文把关以及印鉴、文书档案管理; 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机要保密工作
5、负责制定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承担重大课题调研及理论研究工作;起草重要会议报告和文件;
6,负责收集和汇总市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收集国家和省内各类有关金融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为全行提供信息服务
7、负责党的宣传工作和全行业务宜传工作:承担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组织农村金融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员
I、负责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交流、奖惩;
2、负责对下级行中层职数的配里、审查、审批;
3、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设立、撤并等事项的管理;
4、负责员工工资管理、职称考(评)聘; 各类社会保险工作;
5、负责系统党建工作和员工培训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部人员
1、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日常财务收支的组织,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
2、负责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与购建及基建资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资产的晌建与管理;
3、负责组织开展全辖财会监管工作;负贵全辖委派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4、负责采集、加工全会计基础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费用管理及基层行费用的审核和报账;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的理;
6、负责全辖ABIS操作管理及辅导;负责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7、负责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8、负责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辖的纳税审报工作;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部人员
1、负责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部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加实施;
2、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进行再监督;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高层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负责组织非现场审计和实施全行性信贷、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银行卡、国际业务以及计算机等专项审计活动;
6、负责对直属经营性单位的定期常规现场审计工作和对下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定期常规现场审计作;
7、负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审计复议;负责内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变更保荐代表人是什么意思?意味着什么??
变更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变了,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所以保荐代表人离职换到其他证券公司或者被撤销资格,必须要进行变更保荐代表人,以进行持续督导。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荐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保荐机构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保荐业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强化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的管理,完善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宽蠢、质量控制、保荐项目持续追踪、工作底稿、工作日志、持续督导等保荐业务相关制度和保荐业务风险慎瞎陪控制机制,切实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二、保荐机构应为保荐项目配备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完成保荐项目所需要的行业、财务、法律知识及较为丰富的执业经验,有能力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保荐机构的质量控制部门应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发现保荐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应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发行人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的内核小组应切实发挥内核把关作用,对发行人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仔细研判,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定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保荐机构应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问核制度,由内核小组在召开内核会议时对相关人员进行问核,督促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内核小组的问核工神盯作须围绕尽职调查工作和内核会议讨论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发现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的工作存在不足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人员落实。
五、保荐机构须健全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确保对保荐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保荐项目申报后可能出现的发行人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及时在申请文件中补充披露以及反馈意见落实文件、发审委意见落实文件、举报信核查文件以及会后事项文件未履行保荐机构内部批准程序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荐代表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
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
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
公开发行保荐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机
1
构资格的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
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
关系。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公正独立,尽职开展股票公开发行保荐业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
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
实履行尽职调查、内部核查、辅导、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
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配合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免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
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股票公开发行保荐工作
第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与发
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
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报发行人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条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具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
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发行人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资料,以及其他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有关部门关注
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予以配合;
3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专
项现场核查报告、发表意见、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
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
职责:
(一)根据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
时提供履行保荐职责必需的信息;
(二野陵)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
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三)根据保尘誉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意见,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四)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其他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工作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
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
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
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
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颂兄戚按
4
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
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
层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股票公开发行。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可以根据发行
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
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核查程序,出具推荐文件。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及中
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
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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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应
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全国股转
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
况;
(四)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
他通讯方式;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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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表)、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
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保荐机
构、保荐代表人不得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和其他
已提交文件。
发生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补充、更新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等。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提交保荐文件后,应当配合审核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
转公司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进行
沟通,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问询;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对涉及本次
股票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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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
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
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
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
布风险揭示公告;
(三)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四)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
制等各项制度:
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
项发表意见;
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
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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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
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
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事前审阅发行人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
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
发行人不得披露未经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
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
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
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
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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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
布风险揭示公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
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做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
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
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
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
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
时、充分履行承诺。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
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保荐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
进行补正。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
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
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发
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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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
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发行人披露公告
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一)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
(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
风险事件;
(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
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
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平仓;
(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
他事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
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
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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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
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六)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
(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八)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参加,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
项的核查方案。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下列核查手
段,以获取充分和恰当的资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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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
行访谈;
(二)察看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三)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
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
(四)核查或者走访对发行人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
公司;
(五)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
(六)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或者客户;
(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
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八)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
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
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
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
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
(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并督促发行人就整改情况向
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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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
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
当行为;
(三)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
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承担
本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
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规定的全部持续
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统筹各项持续督导工作,确保持续
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保荐代
表人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保荐机构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履行的本细则规
定之外的持续督导职责,按照该指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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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
导时间:
(一)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二)发行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
公开谴责;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
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完善保荐
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持续督
导、制作工作底稿等工作标准及业务流程,严格控制风险,提
高保荐业务质量。
保荐机构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存在控制关系的
主办券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荐机构履职提
供必要支持和服务,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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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1 名保荐业务负责人,负
责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日常联络,及保荐业务的组织协调;同时
指定 1-2 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业务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八条 刊登股票发行募集文件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
期间,除确有正当理由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
议。
发行人因再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或者
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或发行人被调整出精
选层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全
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
公告。
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保荐协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
件。
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的,发行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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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
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
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
完整的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机构应当配合
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
交下列文件,但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
(一)关于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
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
(二)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的与发行人相关
的其他报告;
(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
新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
担相应的责任。
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
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
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
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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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
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
第四十四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
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保荐工作总结。保荐工
作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
人从事全国股转系统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及其
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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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
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文件;
(二)未及时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或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发行保荐书、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等申请文件
与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存在
实质差异;
(五)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
持续督导和工作底稿管理等制度;
(六)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八)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
(九)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
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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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缺失或者遗
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
责;
(四)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
处分;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
(六)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严
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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