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病假跨年还是当年(跨年休病假当年还有年休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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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休病假是否累计计算

法律分析:职工病假累计四个月不按年度计算。累计病休时间的确定,是按一定时间段内,累计的病休时间。我国企职工病假规定主要如下: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和医疗待遇按照规定执行;请长期病假的员工,应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职工病假期间,病假工资或医疗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费用发放,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照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计算。1、对于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与职工进行约定,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就可以。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0.9天和67.4小时,可以照此折算出员工日平均工资。2、对于事假工资,企业完全可以不支付。3、职工请事假含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企业中的行政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请事假每个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照发工资,超过两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工资。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跨年病假如何计算

事业单位跨年度的病假,病假时间累计计算;计算当年一次性待遇,考核当年的分别计算。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5〕4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于所引文件《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已废止,2014年7月 9日我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年休假是休当年的还是上一年的

法律分析:年休假都是休当年的,如果当年没有休的话,单位需要按照休息日加班支付员工加班费。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前一年休的病假,第二年休医疗期,前一年病假要累计在第二年的医疗期里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前一年休的病假超过连续休假的,且已超过医疗期;或非连续休假超过累计医疗期的,则医疗期结束,不再享受医疗期。 如果在规定的之间跨度(即累计病休周期)累计病休未达到医疗期天数,则医疗期未满,该医疗区结束,记录归零。医疗期重新计算。

法律分析

职工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工作是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做到的,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要是出现意外情况必须及时的救治,参加了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是非因工负伤也是需要治疗的,员工可以申请医疗期。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职工有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权利,但享有这种权利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达到一定程度,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息,并出具病休建议(证明)的;同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具备享受医疗期条件的负有向用人单位请假或者说是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患病职工提供医疗期,并应为他们提供享受医疗期间法律规定的相应待遇,并不得解除医疗期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时,用人单位又有对包括医疗期职工在内的全体职工进行管理的权利。总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享有医疗期应具备三个实体要件:一是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二是有医院的休息证明,三是履行告知或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准予职工享受医疗期,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医疗期既不由职工自己来确定,也不由用人单位主动提供。因为无论是职工本人也好,还是用人单位也罢,不可能清楚哪种病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治疗好。这个医疗期,应该由医疗单位(如县级以上的医院)或者法医鉴定机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年休假可以跨年累计吗

年休假能跨年使用。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如下: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2、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

4、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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