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都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你知道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来看,看守所中被允许使用的三种械具,分别是手铐、脚镣和警绳,而这三种械具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使用:1、接受审讯;2、防止过激行为;3、限制行动;4、被判处死刑。
1、接受审讯首先,虽然说看守所是看管犯人的地方,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审问犯人的,对于已经定罪了的犯人,警方在审问的时候是需要给犯人戴上手铐的,这也是为了让罪犯被“限制”住,否则罪犯情绪激动起来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事情,甚至可能会趁机伤害到审讯的警察,所以审问某些罪犯的时候,给他们戴上手铐也是很正常的事情。
2、防止过激行为其次,手铐、脚镣和警绳都有一个共同的作用,那就是防止罪犯的过激行为,有的罪犯可能因为心理有问题,或者是一时接受不了现实,就可能会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比如伤害他人、伤害自己、砸东西等,用这三种械具也是为了让他们无法做出过激的行为,如果是有自杀倾向的,会直接用警绳捆起来。
3、限制行动另外,看守所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特殊的罪犯,比如有的罪犯在看守所生病了,看守所的犯人也有看病的权利,但是为了防止罪犯在看病的过程中逃走或者伤人,就会给他们戴手铐和脚镣,这样做的目的也是方便警方控制他们,脚镣还可以限制他们的行走步伐和速度。
4、被判处死刑最后,看守所的死刑犯全都会被戴上脚镣,而且死刑犯的脚镣是几十斤重的,对于一些想自杀,或者不接受死刑的死刑犯,还会被警绳捆起来,这么做也是为了防止他们自裁,同时也是为了让他们安静接受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常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有哪些,分别都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看守所经常使用的械具有手铐、脚铐和警绳,分别是在犯人外出、企图逃跑、暴力反抗或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使用。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手铐
看守所一般是关押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犯人。一般警械的种类为两种,一种是制服性的,另一种是约束性的。
手铐属于约束性的警械,也是看守所里比较常见的械具。一般狱中使用的手铐属于反制手铐,那在看守所里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手铐呢?
一般在看守所有三种情况可以使用手铐,第一种情况是犯人存在暴力反抗的情况。有些犯人刚到看守所情绪不稳定,很容易和其他犯人发生冲突,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用手铐制服对方。
第二种情况是犯人需要到看守所外面,比如押解途中、外出就医或换其他地方关押等,为了防止犯人中途逃跑或抢夺武器,必须要戴上手铐。
第三种情况是在押人员自知难逃法网,被抓后会存在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也会被手铐束缚住,防止在押人员因情绪过激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根据上面阐述,我们能知道当看守所在押人员出现暴力反抗、企图逃跑、抢夺武器、想要自杀、自残或押解外出等情况,可以使用手铐进行束缚。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脚铐
在很多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看见死刑犯或是重刑犯戴着手铐和脚铐,脚铐看上去十分重,走路还带着金属碰撞的声音。
看守所一般使用脚铐的情况比较多,主要是防止在押人员出现意外。依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戒具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脚铐的重量标准以10斤为上限。
一般在三种情况下,在押人员需要佩戴脚铐。第一种是死刑犯,依据《看守所条例》规定,被判处死刑或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所以死刑犯一般会一直戴着脚铐直到被执行。
第二种是危险性高的人,有些嫌疑人或在押人员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在审讯或关押过程一般都会戴上脚铐。一般对可能行凶、逃脱或想要自杀的犯人,也可以增加械具。
第三种是离开监区的犯人,监区就是关押犯人的场所,有时候犯人出现重大疾病,或是需要外出体检、指认现场等,都要按照规定佩戴脚铐。
看守所可以使用的械具之一警绳
警绳很好理解,就是警察用于捆绑犯人用的绳子。比起手铐或脚铐,警绳的知名度略低一筹,因为在日常中警绳的使用场合并不多。
在看守所一般有两种情况会使用警绳,一个是在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使用,另一个是在押解途中使用。有时警察在追捕逃犯时,也会使用警绳进行束缚。
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会用警绳绑住死刑犯的双臂,这是为了防止犯人逃跑或是抢夺武器,也是为了能更精准地射击。
现在司法执行死刑更具人性化,一般会使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相比枪决的血腥和恐怖,注射方式更容易被犯人接受,反抗情绪会平缓些。
还有犯人在押解途中,防止犯人逃跑或自杀,会用警绳绑住两个大臂,然后在背后进行收紧,双手再用手铐铐住手腕,这个方法能约束住犯人的行动。
综上所述
看守所一般经常使用的械具有三种,分别是手铐、脚铐和警绳。一般会在犯人存在暴力、自杀、逃脱、抢夺武器或执行死刑的情况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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